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