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宁**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济行辖字第141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同意对原告的请求继续进行处理,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