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那坡县城厢镇中强村坡羊村民小组因那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那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04年7月25日作出那政处字(2004)1号《关于弄内林场与坡羊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后,于2004年7月29日送达了上诉人的村民小组组长何**(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何**签收签名登记表为证),上诉人那坡县城厢镇中强村坡羊村民小组收到被上诉人送达的处理决定后,没有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到2014年6月4日才向被上诉人那坡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处理。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那政处字(2004)1号《关于弄内林场与坡羊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