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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高诉被告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梁*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高以被告履行法定责任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黄*高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告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书面申请,现被告正依法进行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本案中,被告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原告黄*高与本屯村民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后,至今尚不足四个月,现原告以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尚未届满其起诉不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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