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军海副食商行)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军海副食商行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军海副食商行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军海副食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军海副食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