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丛**、丛**等与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荣**综合育苗有限公司因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综合育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综合育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荣**综合育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荣**综合育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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