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