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奉节县**责任公司槽田湾煤矿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仁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奉节县**责任公司槽田湾煤矿以双方已解决争议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责任公司槽**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节县**责任公司槽田湾煤矿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奉节县**责任公司槽田湾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