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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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