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防城港**道办事处佛堂村竹东组、防城港**道办事处佛堂村竹三组等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凤**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畅**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那坡县城厢镇中强村坡羊村民小组与那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韦**、李**等与来宾市**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奉节县君**槽田湾煤矿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隆**限公司与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