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龙**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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