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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诉宁南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代**因诉宁南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鹤滩镇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代**申请再审称:1.申诉人于2013年12月向四川省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凉**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申诉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第二天,凉**院即通过邮局向申诉人送达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凉**院没有依法给申诉人行使必要诉讼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2.一、二审法院将处理意见视同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白鹤滩镇政府无权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3.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公正,使穷人越穷,富人越富。请求四川**民法院裁决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土地确权诉讼请求作出正确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白鹤滩镇政府对代**和毛**之间的荒山权属纠纷有权作出处理决定。代**称白鹤滩镇政府无权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本案争议双方均无1984年分荒山时四至边界的书面证据,白鹤滩镇政府经过调查,采用经争议双方现场指界,由第三方实地测量,并按分山当年的承包人口来确定各自的面积,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白鹤滩镇政府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白鹤滩镇新华村四组代天华和毛**荒山权属纠纷一事的处理意见》,该判决结果也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

本院复查的是生效的二审行政判决,因此,凉**院在申诉复查程序中审查过快的问题,并未影响代天华的申诉权利。

综上,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代天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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