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等与乐清市芙蓉镇人民政府、乐清**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诉被告乐清市芙蓉镇人民政府、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徐**、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