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诉被告乐清市芙蓉镇人民政府、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徐**、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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