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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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