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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唐**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7日作出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99200元,该决定于2015年2月7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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