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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城管执法局)的负责人钱**、委托代理人熊小*和陈**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3日,经被上诉人申请,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同年11月3日,裁定案件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乔**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建于2008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尚未施行,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法;上诉人建房所在区域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被上诉人提供的2000年的县城数字地形图仅仅表明上诉人的建房行为发生在2000年之后,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航拍图等数字地形图的来源,因此该图反应的情况不真实,不能据此认定案涉房屋为违章建筑;上诉人妻子的户口落在案涉房屋对应的门牌号上,该房屋用作经营用房,办理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南陵**法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南)城管(规划)强拆(2014)66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城管执法局辩称,上诉人至今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总体的规划的批复》(芜**(2007)25号),案涉房屋在规划区内,一审法院判决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南**城管执法局立案查处乔**户违法建设。经询问与现场勘验,乔**在籍山镇城西村孙*组建有二处房屋:一处为二层砖混结构,面积为296.25m;一处为砖木结构,面积为50.25m。南陵县规划局2012年11月10日向南**城管执法局出具关于乔**户违建情况的说明,证明该户房屋为2000年之后建设,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2012年11月15日南**城管执法局向乔**送达了(南)城管(规划)限拆(2012)55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南**城管执法局经公告、催告、审批后于2014年10月24日向乔**送达了(南)城管(规划)强拆(2014)66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乔**不服向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了维持南**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南)城管(规划)强拆(2014)66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乔**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乔**建造案涉房屋时该地块是否属于南陵县县城规划区的问题,被上诉人在原审时仅提供了南陵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及2000年南陵县的数字化地形图,既未查明案涉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建房前即属于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乔**户系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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