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20577平方米,其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案范围。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莱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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