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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增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增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卢*增提出因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协商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增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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