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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与重庆市**执法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游*丰不服被告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15-0028000038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丰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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