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涪陵综合执法局其它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日,原告以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系涪陵**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