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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重庆市**执法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不服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NO.15-00280000439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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