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诉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灌口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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