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不服被告绵竹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波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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