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我院受理了原告罗*举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罗*举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罗*举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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