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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重庆市**区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u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重**坡区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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