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被上诉人彭州市丹景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景山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袁*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