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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彭州市公安局公安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彭州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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