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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和成都**理局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陆*燕诉被上诉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上诉人陆*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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