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陆*燕诉被上诉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上诉人陆*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彭州市濛阳镇人民政府和康*、余**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和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游**和彭州市天彭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刘*和成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彭州市公安局公安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铭诉洪雅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强制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成都**理局和成都市**盒加工厂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和彭州市丹景山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重庆市**区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