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诉被上诉人峨眉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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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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