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中区分局与雷**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雷**在调查询问笔录及本院听证中,均陈述所占用的土地为其本人的承包地,市中区国土分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雷**占用了他人的土地。因此,乐市国土资中分罚(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u0026ldquo;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u0026rdquo;部分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其余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区分局作出的乐市国土资中分罚(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u0026ldquo;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和第2项u0026ldquo;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6185元。u0026rdquo;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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