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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顺**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房屋拆迁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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