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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枝诉峨眉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因诉被上诉人峨眉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伍**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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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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