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长宁县公安局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其扣留车辆,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裁定适用范围u0026rdquo;的第(十)项关于u0026ldquo;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