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不服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宣建强拆(2014)第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均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及经营者吴*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