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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不服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不服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宣建强拆(2014)第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均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及经营者吴*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汉县凯宾风情养生酒店和经营者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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