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卉**任公司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卉**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卉**任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卉**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