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华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被上诉人华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前锋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2015)前锋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