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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岩机砖厂与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并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池县龙藏造甲垭页岩机砖厂(简称“龙藏机砖厂”)因诉被申请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岳池国土局”)、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简称“九龙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并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6月13日分别作出的(2014)广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龙藏机砖厂申请再审称,2014年2月21日,二被申请人对他厂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向家沟村5组的砖窑及配套建筑物予以了非法强制拆除。2014年3月,他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申请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在对双方证据认证存有矛盾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事实,而后错误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前行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认为他厂告错了对象,驳回了他厂的起诉,亦在本行政赔偿案中驳回了他厂的起诉。他厂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为二被申请人所为。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判令二被申请人行政赔偿6011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龙藏机砖厂对行政赔偿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有:

1.广安市**检测中心2013年9月23日出具NO;WJC13-0272《检验报告》一份(复印件)。拟证明:龙藏机砖厂生产的是合格产品;2013年9月,龙藏机砖厂仍在正常生产。

2.本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龙藏机砖厂所使用土地合法。

被申请人岳池国土局未提交书面意见,在听证中提出口头意见称,他局在执行岳池县人民政府对向家沟村5组部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工作中,未对龙藏机砖厂实施任何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故不存在对再审申请人行政赔偿的法定事由。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岳池国土局对再审申请人就行政赔偿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检验报告》和(2015)广法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

被申请人九龙镇政府未提交书面意见,在听证中提出口头意见称,他府在征收土地工作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职能,也没有对龙藏机砖厂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他府在原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龙藏机砖厂与向家沟村5组在土地租赁合同存有民事纠纷,对龙藏机砖厂厂房的拆除是向家**委会和向家沟5组委托四川京川**有限公司(简称“京**司”)所为,故不存在国家对再审申请人行政赔偿的法定事由。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九龙镇政府对再审申请人就行政赔偿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同意岳池国土局的质证意见;2.(2015)广法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更进一步证明龙藏机砖厂与向家沟5组之间存在民事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3月,龙藏机砖厂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二被申请人在2014年2月21日对其厂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武胜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进行了单独审理,就行政赔偿诉讼在本案中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龙藏机砖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予以了裁定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首先是行政诉讼案件中所诉行政行为已被判决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被确认为违法,或被认定为无效,或查明有与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而与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行政行为存在,方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请求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与侵权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审理作出司法判断。本案中,二被申请人是否有对再审申请人厂房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存在,因再审申请人在另一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实,已被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是正确的。现再审申请人对其行政诉讼一案也提出了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15)广法行申字第7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对此,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龙藏机砖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岳池县龙藏造甲垭页岩机砖厂对(2014)广法行终字第25号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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