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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武胜县公安局白坪派出所行政强制措施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蒋**、被上诉人武胜县公安局白**出所(以下简称白**出所)负责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国家修建广遂高速公路,征用了蒋**一家的部分承包土地,蒋**因要求纳入社保安置的问题未解决一直上访,2015年3月3日蒋**想通过阻碍高速公路施工的方式达到解决其社保的目的,高速公路施工方向110报警,14.40时左右,飞**出所值班人员接110指令,由值班所长刘*带领民警蒋*和两名协警赶到现场出警,在向报案人陈*了解情况后,要求蒋**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不要阻挠施工。正当民警准备离开时,蒋**又跑到一台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旁,用双手吊住挖掘机机斗,刘*见状上去劝蒋**离开,蒋**不从,后刘*叫来另一个警察,两人拉住蒋**的双手,将蒋**从挖掘机边拉开,蒋**在被拉开时,高呼警察打死人了,顺势倒地拉扯警察,警察躲开后,蒋**一直倒地哭闹,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后蒋**的父母、弟弟、弟媳等人前来,并叫来救护车,要求将蒋**送医,派出所干警向在场群众讲明警察是文明执法,没有打过蒋**,让蒋**自己去医院检查,并将在哪个医院就医电话告诉派出所,以方便传唤。蒋**见派出所的警察不送自己去医院,追拉派出所干警未果,便叫救护车回转,刘*电话请示后,口头传唤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蒋**不从,其母亲、弟媳等人与传唤的民警发生拉扯,致一名协警倒地、其表带断裂、手腕划伤。后刘*叫来所里增援力量,于18.20时将蒋**和其弟弟、弟媳三人强制传唤到飞**出所进行询问。蒋**被带到派出所后,被安置在采集室里面等待接受询问。蒋**不服从管理,离开采集室到户籍室去,民警先是将蒋**劝回采集室,后蒋**再次跑到户籍室去,民警强制其回到等候区时与蒋**发生拉扯,蒋**倒地后将民警也拉倒在地,蒋**倒地后,在地上哭闹,要求回家,并大声说民警打死人,引起在派出所门外的蒋**之子李*误会,李*用力踢了下派出所大门的卷帘门,民警告知其母在里面很安全,无人打她,李*后又听到其母的哭声,再次用力踢了派出所的卷帘门,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强制传唤进派出所进行询问,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鉴于蒋**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给蒋**带上了手铐,约束其行动。次日,白坪乡人民政府派员与飞**出所沟通,建议免除对蒋**的行政处罚,飞**出所研究后,决定不对蒋**作出行政处罚,蒋**于3月4日下午16.43时离开派出所回家。2015年5月19日,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白**出所暴力执法的行为违法,判令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费3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原审法院另查明,武胜县公安局白**出所的编制尚未撤销,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合并小的派出所,由飞**出所代管白**出所的工作,白**出所的人员已合并到飞**出所上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征用了蒋**所在社的部分土地,已按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款全额拨付给了蒋**所在的社,蒋**如对征地面积和人员安置有异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找征地部门进行反映,或找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蒋**采取阻挠施工方施工的方法来主张权利,其作法本就是错误的,扰乱了施工方的工作秩序,在施工方报警后,白**出所接110指令出警,并制止蒋**的违法行为,处置是正确的。蒋**不听劝阻,阻碍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传唤无效的情况下,强制传唤蒋**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在传唤过程中,派出所工作人员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整个处警和传唤的过程,并无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的事情发生,未对蒋**造成损害。蒋**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不服从管理,随意离开办案区,民警多次进行制止无效,给其戴上手铐约束其行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蒋**要求本院依法确认白**出所暴力执法的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蒋**要求公安机关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但蒋**未提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按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蒋**请求判令白**出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因白**出所系依法执行公务,且在执法过程中并无过错,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蒋**要求确认被告武胜县公安局白**出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蒋**要求被告武胜县公安局白**出所赔偿3万元损失,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蒋**上诉称:上诉人的承包地因国家修建广遂高速公路征用一部分,因量地时,上诉人家无人在场,不清楚土地丈量情况,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干部也未将征上诉人家的承包地面积予以告知。2015年3月4日上诉人找工地施工人员交涉时,白**出所刘所长等人强行将被上诉人等人拉到飞**出所询问,派出所干警不听上诉人陈述,将上诉人按在地上撞,并给上诉人戴上手铐,上诉人儿子前来送饭,又被公安干警用警棍电击,还强令写检讨,直到次日下午才将上诉人放回,被上诉人的暴力执法行为给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暴力执法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种损失3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上诉人名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白**出所辩称:上诉人阻挠施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上诉人强制带离和传唤上诉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询问查证程序合法,使用警械合法,被上诉人执法合法无过错,不存在蒋**所谓的损失费问题,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面积和人员安置有异议,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但其采取阻挠施工方施工的方法来主张权利,扰乱了施工方的工作秩序,因上诉人蒋**涉嫌治安违法,被上诉人白**出所工作人员口头传唤无效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上诉人蒋**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蒋**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不服从管理,随意离开办案区,民警多次进行制止无效,给其戴上手铐约束其行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蒋**称其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暴力执法致伤无事实依据,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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