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达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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