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张*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北京市大兴黄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农村商**淀新区支行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宗**与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辛**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中心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资中心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