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市**平谷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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