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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庆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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