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庆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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