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荣诉被告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张**与泊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张**等与沧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荣*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祝**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山县**主委员会与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赵双来与南皮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泊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大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沧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