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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荣诉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荣诉被告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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