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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大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树茂不服被告大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第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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