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义诉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和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诉称,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泊宅集用(2005)第0804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该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经洼里王镇孟**委员会批准,于1988年在孟三村建冷库一座,1990年8月被告为原告颁发了泊**(1990)字第1533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81平方米。2001年原告用该土地证为冷库办理了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另外在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以外,冷库以南以西有南北22米、东西44米的空闲地,原告也一直使用着。1994年在临西大道处原告盖了两间小房,同年扩建冷库时形成封闭院落。2005年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泊宅集用(2005)第0804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240平方米,南北12米,东西20米。该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在原告的封闭院落内,被告在原告的封闭院落内给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证的登记面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面积。二、该颁证行为程序违法。1、被告未到现场勘察丈量。2、该证未经四邻指界签字,被告提交的证据虽有原告祝**的名字,不是本人所签。3、第三人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向村委会申请。三、该颁证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在2005年以前第三人曾卖过两块宅基地,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告不予再给第三人批准宅基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2005年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孟**颁发了泊宅集用(2005)第0804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面积240平方米,南北12米,东西20米。1994年原告祝**在上述宅基地周围擅自私拉围墙圈院。2014年12月20日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泊国土资执罚(2014)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1994年5月扩建拉围墙圈院728平方米,属未批先占,违法占地的行为,给予原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现场勘测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现原告丧失了其与第三人相邻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故祝**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