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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献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献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28日以其起诉的程序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以其起诉的程序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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