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献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28日以其起诉的程序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以其起诉的程序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徐**与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涞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范**、解建宝诉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涿鹿县人民政府、解存桂与白胜莲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二审判决书
张**与泊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任丘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与泊头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谢**等与青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张**等与沧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