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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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