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河北红**限公司、第三人程**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保定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张**、张*等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文*与易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顺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万全县安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涞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献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任丘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