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清诉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清诉称,1998年1月1日,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赤城县**村委会和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第三人张**颁发了u0026amp;ldquo;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u0026amp;rdquo;,因第三人赤城县**村委会和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u0026amp;ldquo;城道地u0026amp;rdquo;9.1亩,实为1.9亩。将我经营的土地写到了第三人张**的合同中,我认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17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我的复议程序已经完毕,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在1998年1月1日颁发给张**的u0026amp;ldquo;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u0026amp;rdquo;,并纠正第三人赤城县**村委会和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错误,即将合同书中的u0026amp;ldquo;城道地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9.1亩u0026amp;rdquo;更正为u0026amp;ldquo;1.9亩u0026amp;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1998年1月1日第三人赤城县**村委会和张**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给张**颁发u0026amp;ldquo;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u0026amp;rdquo;距原告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年),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