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单**诉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单长亮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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