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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献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诉被告献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系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沧州**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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